京政发[1989]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 农业税征收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皇冠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种植西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均应按取得的实际收入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淡水养殖收入和苗木收入,从今年起恢复征收农林特产税。 二、我市农林特产收入实行统一税率; 1、干鲜果品(包括果、瓜)收入为10%(其中:苹果收入为15%) - 1 - 。 2、原木收入为8%。 3、淡水养殖收入为10%。 其它未列举的应税产品收入,一律按5%的税率计征农林特产税。农林特产税地方附加,按纳税人应纳税额的10%征收。 三、对生产者实际收入不易掌握的,DG游戏可核定其年平均产量。如有困难,可按当年定产和当地中等收购价格计算收入,并按规定税率计征农林特产税。京政发〔1985〕50 号文件对桑、杂梨、花卉按产品实际收入的50%计算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以前本市有关征收农林特产税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补充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定。 征收农林特产税,欧博注册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切实完成征收任务。 - 2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国发〔1989〕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以后,各地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林特产税)的征收工作,欧博代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地区对征收此税的意义认识不足,至今尚未认真组织征收;有的地区虽然征了此税,但税率和核定的计税收入偏低,税收流失较多。为了调节农林特产生产的收入,平衡农林特产与粮食和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稳定粮食生产,国务院决定,欧博官网从今年起,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并对征税办法作若干改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征收农林特产税意义的认识。征收农林特产税,对于调节种植业与养殖业的收入,调节种植业内部不同作物的收入,指导种植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生产的协调发展,特别是对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把全面征收这项税收作为合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进一步理顺农业收入分配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目前尚未开征的地区要立即组织征税。凡属规定的应税产品收入,必须依法全面征税。除经国务 - 3 - 院和财政部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税、免税或者暂缓征税。已开征地区要对过去的减税、免税和暂缓征税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即恢复征税。 三、扩大征税范围。除1983年《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已明确征税的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外,考虑到近几年果用瓜和海水养殖生产有较大发展,为了平衡税负,现决定将果用瓜和海水养殖产品收入列入征税范围。 四、改进计税办法。农林特产税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各地要严格核定计税产品的实际收入,对过去核定偏低的,或者比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都要按照实际收入重新核定。 五、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统一税率。从今年起,对下列农林特产收入实行全国统一税率:海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桔、香蕉、荔枝、苹果收入为15%;果用瓜收入为10%;原木收入为8%,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其它应税产品收入的税率不得低于5%。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对少数获利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超过30%。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还可以随同农林特产税,征收不超过纳税人应纳税额10%的地方附加。 六、对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列入地方预算。在保证完成中央核定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前提下,农林特产税新增收入全部留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业,中央不参与分成。地方各级 - 4 - 的分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七、切实加强农林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农林特产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有关征收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司法、工商管理、商业、银行、交通、铁道、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各级财政机关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和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要抓紧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机构,充实征收力量,确保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国务院 1989年3月13日 - 5 - (全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