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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西方媒介问责机制 张宏莹 《 新闻战线 》()
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中,皇冠媒介责任主要是指大众媒介对支持、推进民主进程负有基本责任之信念。也有人将媒介责任定义为媒介的社会义务与期望。媒介责任指向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具体则是指政府、媒介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对媒介责任进行全面界定和评价,有利于厘清媒介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规范,也可更好地制定有效法规,强化和彰显媒介的社会功用。 媒介责任的内涵演进 从自由主义到社会责任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所依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激烈变化。在利润至上原则下,资本成为控制报刊的新内容,自由竞争为报刊垄断和集中所替代。 针对传媒自由主义理论的弊端,以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Robert Hutchins)为首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对当时的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及书籍做了系统的考察。1947年,该委员会发表了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的报告。报告提出“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等概念,并指出新闻应发挥其必要的公共职能,建议新闻界的未来之路是某种程度的公共监督。 受哈钦斯委员会的启发,大约10年之后,媒介的社会责任理论由西伯特、彼得森和施拉姆在1956年正式提出。他们在理论中对媒介的公共政策提出了进一步的理论支撑,第一次清晰地将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联系起来,认为新闻在有义务提供可靠的信息的同时,还应作为可以提供多样声音表达机会的公共场域。他们在报告中甚至鼓励说,当新闻界不能确保新闻和信息的基本品质的时候,政府也许有必要进行干涉。 无论是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还是西伯特等人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都将公共利益的概念放在了社会责任定义的核心位置,都重点强调了传播机构在社会进步中的核心作用:公众舆论的形成和公民社会运动,社会和政治发展模式,包括一些更具体的进程,如政治选举等,都是媒介社会责任的意义之所在。 媒介问责机制 为了分析处于特定场域中的媒介之责任原则,新闻传播领域开始将媒介问责(accountability)一词引入媒介责任的讨论之中。问责(accountability)被视为是与责任(responsibility)相关的概念。责任是一个理论概念,DG游戏而问责才是与实践相关的概念。 总结关于问责的定义或解释,可以看到一些核心的关键词,它们也是问责概念的基本内涵:负责任、透明度、依法、遵循标准规范、基于固定流程、回应、客观核查的数据、互动关系、主动说明、效率、伦理,也可以看出问责的执行是强调责任主体(即媒介)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麦奎尔根据媒介责任的不同来源及其特征差异建构出了一个讨论媒介自由、媒介责任与问责之间关系的概念框架(见图一)。在这里,他将媒介责任区分为四种类型:任务型、契约型、自我约束型和否定型。民主社会中的自由媒介,负有指定的(assigned)责任,通常是指媒介法规与政策;契约(contracted)责任,是指由契约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如商业媒体因收取用户的收视费而必须维持其节目的品质;自我约束型(self-imposed)是指媒体基于专业守则或价值规范而做出的自律行为;否定型(denied)责任是指媒体拒绝压力集团的运用和操纵等。这些责任分别从三个层面,即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和道德层面向媒体问责,而问责的形式分为强制模式和非对抗性模式。所谓强制模式是媒体应对其造成的社会伤害强制承担责任,而非对抗性模式是指媒体愿意通过互动、协商等过程改变其专业行为模式,从而符合社会期望。 媒介问责机制建构的原则 新闻自由原则。正如哈钦斯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国家不得侵犯的精神权利。言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而表达自由是新闻必须要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媒介永恒的目标。在新闻自由旗帜下实践了近一个世纪的西方媒体一直宣称以维护新闻自由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首要前提和问责的基础。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领域利益主要是指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息服务,构建有助于民主政治进程和开放社会的民意,这是媒介不能逃避的总体性社会责任。媒介的信息服务标准要由所有公民的需求和利益来决定,而“利益”主要产生于提供可信的、多元的相关信息,意见与讨论,包括在民意法庭里的批评与问责等正向责任,同时也伴有隐含的警示,包括反对滥用权力报道,如偏见、失实报道、宣传、刻意忽视和煽情报道等。正向的媒介自由之根本目的是公民社会的公共福祉,无论是媒介规制还是政府管理都不能与公共利益相抵触,而媒介问责正是实现该目标的途径和手段。 平衡治理原则。对媒介的问责与评价则应是一种平衡的介入,欧博注册通过混合问责的治理方式来确保公众的利益。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参与,为媒介的社会责任提供了除政府、市场和专业之外的第四种方式。换句话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适当的媒介与传播生态不能完全依靠某一种机制,而是必须运用相互关联的多层面的媒介体制治理方式,即平衡治理:强制规范与软性介入的动态平衡。 组织承诺原则。虽然关于媒介表现的标准主要源自公众需要与社会期望,但是这些标准是由媒介自身来掌握的,加强媒介问责的主要动力必须来自于媒介的组织承诺。对媒介责任的评价不仅仅需要对媒介专业人员的忠诚度进行评价,而且要进行组织承诺评价。 媒介组织在与问责环境互动的情境中获得自我认知和社会认同。组织的问责环境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整套明确的问责标准基础,包括法律、政策、规定、契约义务等;另一个是隐含的标准,是为了预防和规范而制定的组织行为准则或组织责任标准,即媒介自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不论是公营机构还是商业媒体都必须以两种问责标准来回应问责。 媒介问责机制建构的标准 基于媒介与社会关系的四种媒介问责机制。近年来,西方媒介责任评价机制建构的重点已经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即从普遍的抽象研究转向实践标准的阐释,从媒介责任转向媒介问责,从消极的问责形式(承担的责任)转向积极的问责方式(肩负的责任)。媒介的问责机制可分为四种:政治、市场、专业和公众问责机制。这些机制被不同程度地用于组织媒介与社会的关系,而且在实现媒介的社会责任上,这几种机制各有利弊。(见表一)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大多数国家,这几种机制都是被综合运用于媒介治理制度。 市场问责: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市场问责机制的有效性。作为市场竞争的结果,市场行为要求对可用消息源的处理要更加有效率。为此,很多公共媒介组织(如BBC),也采用了准市场机制。另外,市场问责的本质是免于管制和不受限制,它以“公司治理”为趋向,欧博代理对人类社会承担除经济利益之外的企业责任,即追求社会效益。在欧洲,由于传统社会观念和非营利媒介组织的原因,很多媒体依然承载着其公共服务的功能,但是,竞争加剧的媒介市场留给公共媒体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专业问责:对市场模式的最重要的补充和纠正是来自于新闻专业行为。专业问责模式是指媒体倾向于用自律的方式来履行社会责任,媒介自律主要通过国际或国内的专业守则与伦理规范来加强自律,以防政府干涉。媒体教育和同行评审也是专业问责的参与方式。虽然专业问责能够增强媒体的独立性,但是越来越浓的由市场驱动的商业化媒介世界里,这种问责模式的典型性其实非常有限。 政治问责:政治干涉是较早使用的组织媒介社会问责的重要工具。通过立法与规制来进行的政治问责以一种明确的和有约束力的方式来建构公众意愿。这种问责机制的根本是一种官僚制度和等级制度,为当权者服务,为媒介机构所用,而不是媒介的使用者即公众。政治问责机制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针对公共服务媒体,但是对商业媒体、报纸、新媒体的约束力较低,即使是对公共服务媒体,由于还受到新闻自由的抵制,政治问责的作用力也是仅限于结构性管理,而很难对内容进行设限。 公众问责:公众问责机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现象,主要是为了更直接地强化公民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公共广播媒体和报纸领域,它已经成为一种极具吸引力的政策选择。这种新型的公共问责机制是通过举办互动平台、公众听证会和更好的申诉程序,旨在建立与公民个人的直接对话和互动。在新闻部门,公众问责是用来改善与读者的关系(例如增加讨论版面,观察员,读者编辑等),实行自省的内部批评新闻制度,阻止报纸发行量的下降。此外,欧博官网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参与新闻运动,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最为典型的“公民新闻”运动的再次兴起,都是为了使新闻更加以“公民为本”,更具“公共”性。 西方媒介问责机制的建构路径。西方国家的媒介问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的专业问责以及媒体专业人士对该文化机制的践行。媒介问责的路径也主张采用让媒介对公众负责的非国家手段,通常情况下不建议国家或立法机构参与,而仅在伦理压力下进行,但他们的行动也要求得到媒体管理层或既有的法定义务的协同。当然,媒体的各种专业行为准则也只是给媒体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指导方针,让他们了解社会对他们的期望责任,而并没有明确禁止特定类型的媒介内容。同时,各监管机构设立的行为标准通常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根据动态的社会环境不断随之变化,因此,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这也反映了西方媒体现实的工作环境,媒体之所以愿意寻求自我监管,其直接的优势则是保护媒体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无论是受着传统政治影响的欧洲媒体,还是遵循着商业和媒介竞争逻辑的美国媒体,其媒介体制都是特定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被称为国家政治文化之亚文化的媒介文化也为不同政体的国家媒介责任评价机制的建构提供了路径选择的情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基本是以立法框架和政策机制作为问责机制的最低外在标准,也是规范标准,而媒体的自律则是媒介问责机制的内在标准,公众参与机制则是最高标准。这种等级评价标准可以清晰勾勒出各种层面媒介责任评价活动的原则、参与方式与效果,是一种可供借鉴的评价方式。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返回目录 上一篇 下一篇
在西方媒介管理体制中,媒介责任主要是指大众媒介对支持、推进民主进程负有基本责任之信念。也有人将媒介责任定义为媒介的社会义务与期望。媒介责任指向媒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具体则是指政府、媒介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对媒介责任进行全面界定和评价,有利于厘清媒介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及规范,也可更好地制定有效法规,强化和彰显媒介的社会功用。 媒介责任的内涵演进 从自由主义到社会责任论 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统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所依赖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激烈变化。在利润至上原则下,资本成为控制报刊的新内容,自由竞争为报刊垄断和集中所替代。 针对传媒自由主义理论的弊端,以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Robert Hutchins)为首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对当时的报纸、广播、电影、杂志及书籍做了系统的考察。1947年,该委员会发表了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的报告。报告提出“可问责的新闻界”与“负责任的共同体”等概念,并指出新闻应发挥其必要的公共职能,建议新闻界的未来之路是某种程度的公共监督。 受哈钦斯委员会的启发,大约10年之后,媒介的社会责任理论由西伯特、彼得森和施拉姆在1956年正式提出。他们在理论中对媒介的公共政策提出了进一步的理论支撑,第一次清晰地将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联系起来,认为新闻在有义务提供可靠的信息的同时,还应作为可以提供多样声音表达机会的公共场域。他们在报告中甚至鼓励说,当新闻界不能确保新闻和信息的基本品质的时候,政府也许有必要进行干涉。 无论是哈钦斯委员会的报告还是西伯特等人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都将公共利益的概念放在了社会责任定义的核心位置,都重点强调了传播机构在社会进步中的核心作用:公众舆论的形成和公民社会运动,社会和政治发展模式,包括一些更具体的进程,如政治选举等,都是媒介社会责任的意义之所在。 媒介问责机制 为了分析处于特定场域中的媒介之责任原则,新闻传播领域开始将媒介问责(accountability)一词引入媒介责任的讨论之中。问责(accountability)被视为是与责任(responsibility)相关的概念。责任是一个理论概念,而问责才是与实践相关的概念。 总结关于问责的定义或解释,可以看到一些核心的关键词,它们也是问责概念的基本内涵:负责任、透明度、依法、遵循标准规范、基于固定流程、回应、客观核查的数据、互动关系、主动说明、效率、伦理,也可以看出问责的执行是强调责任主体(即媒介)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过程。 麦奎尔根据媒介责任的不同来源及其特征差异建构出了一个讨论媒介自由、媒介责任与问责之间关系的概念框架(见图一)。在这里,他将媒介责任区分为四种类型:任务型、契约型、自我约束型和否定型。民主社会中的自由媒介,负有指定的(assigned)责任,通常是指媒介法规与政策;契约(contracted)责任,是指由契约关系而产生的责任,如商业媒体因收取用户的收视费而必须维持其节目的品质;自我约束型(self-imposed)是指媒体基于专业守则或价值规范而做出的自律行为;否定型(denied)责任是指媒体拒绝压力集团的运用和操纵等。这些责任分别从三个层面,即法律层面、社会层面和道德层面向媒体问责,而问责的形式分为强制模式和非对抗性模式。所谓强制模式是媒体应对其造成的社会伤害强制承担责任,而非对抗性模式是指媒体愿意通过互动、协商等过程改变其专业行为模式,从而符合社会期望。 媒介问责机制建构的原则 新闻自由原则。正如哈钦斯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的那样,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国家不得侵犯的精神权利。言论自由是不可或缺的社会功能,而表达自由是新闻必须要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媒介永恒的目标。在新闻自由旗帜下实践了近一个世纪的西方媒体一直宣称以维护新闻自由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首要前提和问责的基础。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领域利益主要是指为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信息服务,构建有助于民主政治进程和开放社会的民意,这是媒介不能逃避的总体性社会责任。媒介的信息服务标准要由所有公民的需求和利益来决定,而“利益”主要产生于提供可信的、多元的相关信息,意见与讨论,包括在民意法庭里的批评与问责等正向责任,同时也伴有隐含的警示,包括反对滥用权力报道,如偏见、失实报道、宣传、刻意忽视和煽情报道等。正向的媒介自由之根本目的是公民社会的公共福祉,无论是媒介规制还是政府管理都不能与公共利益相抵触,而媒介问责正是实现该目标的途径和手段。 平衡治理原则。对媒介的问责与评价则应是一种平衡的介入,通过混合问责的治理方式来确保公众的利益。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参与,为媒介的社会责任提供了除政府、市场和专业之外的第四种方式。换句话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一个适当的媒介与传播生态不能完全依靠某一种机制,而是必须运用相互关联的多层面的媒介体制治理方式,即平衡治理:强制规范与软性介入的动态平衡。 组织承诺原则。虽然关于媒介表现的标准主要源自公众需要与社会期望,但是这些标准是由媒介自身来掌握的,加强媒介问责的主要动力必须来自于媒介的组织承诺。对媒介责任的评价不仅仅需要对媒介专业人员的忠诚度进行评价,而且要进行组织承诺评价。 媒介组织在与问责环境互动的情境中获得自我认知和社会认同。组织的问责环境主要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整套明确的问责标准基础,包括法律、政策、规定、契约义务等;另一个是隐含的标准,是为了预防和规范而制定的组织行为准则或组织责任标准,即媒介自律,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不论是公营机构还是商业媒体都必须以两种问责标准来回应问责。 媒介问责机制建构的标准 基于媒介与社会关系的四种媒介问责机制。近年来,西方媒介责任评价机制建构的重点已经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即从普遍的抽象研究转向实践标准的阐释,从媒介责任转向媒介问责,从消极的问责形式(承担的责任)转向积极的问责方式(肩负的责任)。媒介的问责机制可分为四种:政治、市场、专业和公众问责机制。这些机制被不同程度地用于组织媒介与社会的关系,而且在实现媒介的社会责任上,这几种机制各有利弊。(见表一)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大多数国家,这几种机制都是被综合运用于媒介治理制度。 市场问责:市场本身所具有的灵活性决定了市场问责机制的有效性。作为市场竞争的结果,市场行为要求对可用消息源的处理要更加有效率。为此,很多公共媒介组织(如BBC),也采用了准市场机制。另外,市场问责的本质是免于管制和不受限制,它以“公司治理”为趋向,对人类社会承担除经济利益之外的企业责任,即追求社会效益。在欧洲,由于传统社会观念和非营利媒介组织的原因,很多媒体依然承载着其公共服务的功能,但是,竞争加剧的媒介市场留给公共媒体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专业问责:对市场模式的最重要的补充和纠正是来自于新闻专业行为。专业问责模式是指媒体倾向于用自律的方式来履行社会责任,媒介自律主要通过国际或国内的专业守则与伦理规范来加强自律,以防政府干涉。媒体教育和同行评审也是专业问责的参与方式。虽然专业问责能够增强媒体的独立性,但是越来越浓的由市场驱动的商业化媒介世界里,这种问责模式的典型性其实非常有限。 政治问责:政治干涉是较早使用的组织媒介社会问责的重要工具。通过立法与规制来进行的政治问责以一种明确的和有约束力的方式来建构公众意愿。这种问责机制的根本是一种官僚制度和等级制度,为当权者服务,为媒介机构所用,而不是媒介的使用者即公众。政治问责机制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针对公共服务媒体,但是对商业媒体、报纸、新媒体的约束力较低,即使是对公共服务媒体,由于还受到新闻自由的抵制,政治问责的作用力也是仅限于结构性管理,而很难对内容进行设限。 公众问责:公众问责机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现象,主要是为了更直接地强化公民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在公共广播媒体和报纸领域,它已经成为一种极具吸引力的政策选择。这种新型的公共问责机制是通过举办互动平台、公众听证会和更好的申诉程序,旨在建立与公民个人的直接对话和互动。在新闻部门,公众问责是用来改善与读者的关系(例如增加讨论版面,观察员,读者编辑等),实行自省的内部批评新闻制度,阻止报纸发行量的下降。此外,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参与新闻运动,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最为典型的“公民新闻”运动的再次兴起,都是为了使新闻更加以“公民为本”,更具“公共”性。 西方媒介问责机制的建构路径。西方国家的媒介问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的专业问责以及媒体专业人士对该文化机制的践行。媒介问责的路径也主张采用让媒介对公众负责的非国家手段,通常情况下不建议国家或立法机构参与,而仅在伦理压力下进行,但他们的行动也要求得到媒体管理层或既有的法定义务的协同。当然,媒体的各种专业行为准则也只是给媒体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指导方针,让他们了解社会对他们的期望责任,而并没有明确禁止特定类型的媒介内容。同时,各监管机构设立的行为标准通常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会根据动态的社会环境不断随之变化,因此,缺乏清晰明确的界定。这也反映了西方媒体现实的工作环境,媒体之所以愿意寻求自我监管,其直接的优势则是保护媒体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无论是受着传统政治影响的欧洲媒体,还是遵循着商业和媒介竞争逻辑的美国媒体,其媒介体制都是特定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被称为国家政治文化之亚文化的媒介文化也为不同政体的国家媒介责任评价机制的建构提供了路径选择的情境。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基本是以立法框架和政策机制作为问责机制的最低外在标准,也是规范标准,而媒体的自律则是媒介问责机制的内在标准,公众参与机制则是最高标准。这种等级评价标准可以清晰勾勒出各种层面媒介责任评价活动的原则、参与方式与效果,是一种可供借鉴的评价方式。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