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能“无事一身轻”了? 破产后管理人表示 “事情可没那么简单!” ↓ 破产管理人 我们未接收到公司财产、账簿,DG游戏公司无法清算,你们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 虽然我是法定代表人,但是财产、账册又不是我弄没的,凭什么要我担责? 2013年7月,某科技公司注册成立,后该公司股东经过多次变更。2021年1月,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股东为某云合伙企业、某奕合伙企业、张某,张某持股比例超85%;黄某方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黄某媛系公司监事。 2022年5月,欧博注册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科技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法院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并通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股东,要求其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务资料、公司印章、公司财产等。2022年8月,因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法院裁定宣告某科技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主张,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监事未能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应对某科技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欧博代理三方发表了抗辩意见: ● 某云合伙企业辩称,其作为小股东,已足额出资,不属于配合清算义务人,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 黄某方抗辩,债权得不到清偿与其未能提供财务账册等材料之间无因果关系,系某科技公司经营不利因素导致。某科技公司早在2019年就已无实际经营地,财务账册被临时存放别处,欧博官网后被当做废品处理,其不具有过错。 ● 黄某媛抗辩,其作为公司监事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非财务人员,不负有保管印章、财务报表的职责,不应承担相应配合清算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科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黄某方作为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负有配合清算义务。黄某方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账簿等资料,欧博娱乐未尽到妥善保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其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清算职务,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其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的行为与某科技公司债权人债权未获清偿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系某科技公司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又任该公司总经理,其对于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应当负有一定的保管义务,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向管理人移交上述资料,故管理人要求黄某方、张某对债权人未清偿债务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某云合伙企业、某奕合伙企业系某科技公司股东,黄某媛系某科技公司公司监事,管理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三被告占有和管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人员”,不负有配合清算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方、张某赔偿某科技公司42万余元,并归入破产财产。 01 典型意义 债务人财产系债权人受偿的物质基础,债务人账册、文件以及有关人员的协助配合则是管理人查明债务人财产、执行清算职务的客观依据,有关人员是否履行破产清算配合义务会对管理人履职、债权人受偿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明确配合清算责任有利于督促相关人员配合管理人履行职务、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02 昆法提示 1.配合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负有配合清算义务人的范围是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经人民法院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该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应有妥善保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义务,并不当然包括公司股东。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范围不同,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公司股东、控股股东、董事有义务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材料。2.配合清算义务具体内容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真实、准确、完整的账册和文件能够客观反映公司资产及负债状况,是债务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基础。反之,如果债务人有关人员提供的账册、文件等,无法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济往来与业务流水,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例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交易文件等下落不明、毁损或灭失的;部分缺失、毁损、灭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恢复、弥补的;因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规范,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无法确定的。 03 昆法寄语 公司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是企业重要的档案资料,应当依据《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制作、保管、存档。公司若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状态,将由管理人接管公司日常事务,但这并不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等可完全“放手”,其仍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公司债权债务,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案件承办团队 审判员:李加好 法官助理:许廷廷 书记员:程婧云 供稿|民二庭 原标题:《“公司难以为继,账册资料就成了废品?” 大NO特NO!》 (责任编辑:) |